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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 /

医疗事故纠纷协议书怎么写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2021-05-20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也是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病人家属经常性的与医生发生争执,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很有可能上升为诉讼纠纷。针对医疗事故纠纷还可以申请诉讼,并书写有关的纠纷协议书。接下来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有关医疗事故纠纷协议书怎么写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纠纷协议书怎么写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调解结果至于固定下来才有约束力,对当事人同意的调解结果一定要写进调解协议书中。

  4、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5、尾部。包括双方当事人及调节机构的签章以及日期等。

  二、医疗事故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起诉到法院的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两种情况,即医疗事故引起的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迥然不同。

  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常被称为医疗过错赔偿纠纷)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标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不难理解,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权利人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 “应当”,我就“应当”吗?对此,司法实践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以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单纯胆囊切除术后数天,因出现发烧、腹痛、进行性黄疸等症状,经权利人签署二次手术同意书而行胆肠吻合手术。此时的“二次手术同意书” 就是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再如,一般情况下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后一周即可拆线出院,但某患者却非正常住院长达一月以上。若该患者或家属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一般规律可推定该患者或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存在医疗过错情况)。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侵害事实发生的时间。

  对于既无证据证明,又不能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则诉讼时效从发现侵害事实的实际时间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产手术病史,10年后因行阑尾炎切除术意外发现腹腔内遗留有陈旧性纱布,则该例纠纷的诉讼时效则应从10年后意外发现的时间起算,此前既无证据、也无法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损害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医疗事故纠纷协议书怎么写的问题。医疗事故纠纷一般都是因为医生在医疗中产生了问题,进而发生纠纷。我国针对医疗事故问题制定了很多法律,用来保障患者的利益与医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您对协议书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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