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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 /

医疗事故官司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2021-05-22

  ​当医疗事故发生需要打官司时,受害人需要准备病例报告、住院时的临时医嘱、以及所有检查的检查结果,这些将作为诉讼时的证据。更多关于医疗事故官司需要的证据有哪些,请继续阅读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官司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属于医疗事故的,受害人需要到医院医务科复印病历及住院时临时医嘱,包括所有检查结果等,这是证据,然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作出行政处理的,而且,医学会和医院同属卫生部门,所以,一般是很难作出公正的结论的。若认定是医疗事故,关键是否已经造成人体损害,这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认定依据。

  二、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时,受害者除了收集、保留证据进行民事诉讼外,还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后可请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作出赔偿。以上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医疗事故官司需要的证据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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