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电咨询 | 180 8669 3390
  • 网站首页
  • 律所简介
  • 法律法规
  • 业务领域
  •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 业务领域>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 /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几种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2021-06-22

  医疗事故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那么,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几种呢?下面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有关医疗过失行为的相关知识吧。

  一、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

  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在法理上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一旦医患双方发生了接触,医方行为人就产生了有约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随着诊疗行为的进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例如在查房问题上,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就具体规定了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生和住院医师的具体查房内容。它是医务人员的法定注意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行为人违反的这种注意义务必须是在当事人已经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就是当事人的职务身份具有了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负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除了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外,还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他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成为有过失的行为人。也就是负有注意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且是能够履行注意义务但没有履行才是过失行为。

  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行为人有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违反了应尽义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构成过失(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义务的原因并不是行为人不能履行该义务,而是应当履行并且能够履行但行为人没有小心谨慎、认真负责,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医疗过失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就应认定行为人存在有医疗过失行为。

  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几种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医疗过失的责任来源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以此表达医疗方的过错程度。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述,相信大家对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几种有了一定的了解,存在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向武汉律师事务所咨询。

上一篇:医疗过失致命医院应当怎么承担责任

下一篇:医疗过失行为是什么

180 8669 3390
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蜀ICP备18028336号

网站地图